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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山西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首次在地方立法中對礦區生態修復治理和綠色低碳發展作出專項規定。《條例》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針對煤礦廢水處理難題,《條例》規定,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煤炭開采、非常規天然氣開發等行業水污染防治監管,建立健全排水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體系。煤炭開采企業必須嚴格控制煤礦礦坑(井)水和閉坑煤礦老窯水污染;非常規天然氣開發企業要合理處置高鹽排采水,嚴禁高鹽廢水外排;鼓勵推廣先進適用的廢水處理、回用和資源化技術,提升礦井水資源化利用率。
針對礦區生態修復,《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礦區生態修復工作的統籌和監督,保障礦區生態修復與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復等協同實施。采礦權人應當依法編制礦區生態修復方案,并按批準方案實施修復。政府將加強生態保護和修復項目驗收管理以及實施成效的評估。
《條例》專設綠色低碳發展章節,明確提出支持傳統能源產業轉型升級。煤炭生產企業應提高煤礦瓦斯綜合利用能力,抽放瓦斯應優先用于發電、供熱或提純制天然氣;對風排瓦斯(通風排放的低濃度瓦斯)應在技術可行條件下盡量收集利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鼓勵和支持建設綠色礦山、零碳礦山。